天津明确规定:售经适房要向买方出具《质保书》


      日前颁布实施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售房时要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该《办法》提出,为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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